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甘肃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有效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确保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要求,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决定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动态调整参考因素
按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倾斜的原则,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及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等情况。
二、补贴标准动态调整工作程序
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适时启动补贴标准调整研究程序,合理确定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省级分档补贴指导标准。各地实际发放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并按要求做好补发工作,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在自身财力可持续的前提下,可自行提高补贴标准或扩大补贴发放范围,并报上级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备案。
三、着力抓好推进落实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是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配合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测算和调整工作,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让残疾群众形成合理的预期。要强化补贴对象动态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不断提高补贴发放的精准度和及时性。省民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市(州)、县(市,区)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