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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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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省重度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是由各级财政筹集、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生活、就医等方面给予护理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二)专款专用,保障重点;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制定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居家或集中托养(供养)的一级重度残疾人:

    (一)具有甘肃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

(二)日常行为严重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确需他人长期照料;

(三)残疾人本人无业、无固定收入;

(四)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条  省残疾人联会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参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统一制定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指导标准。各地可视财力状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发放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按要求分级安排,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给予捐助。

第七条  省级财政每年根据省残联提供的全省符合条件的城乡重度残疾人人数和补贴标准,将中央和省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县级财政;县级财政按要求承担配套资金,市州级财政视财力给予补助。

第八条  县级财政对同级残联提供的发放花名册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按时发放到人。

第九条  居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折统”发放;城镇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社会金融机构发放,社会化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可由县级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同级残联,由残联组织发放。

第十条  集中托养(供养)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托养(供养)机构提出申请,分别经同级残联、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所需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托养(供养)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部门要坚持专款专用,严把资金审核关,杜绝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任何部门不得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补贴对象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对骗取或截留、挪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县级残联要负责健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档案,并及时将受助残疾人信息录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系统”。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市(州)残联,由市(州)残联汇总后上报省残联。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前,必须通过乡镇、街道等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级财政、残联等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残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扣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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