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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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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甘肃矿区、残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卫计委:

为贯彻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切实保障和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加强救济救助力度,促进残疾人与全省人民共同建成小康社会,现制定《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认真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地要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申请单独立户的,公安部门应准许,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市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有关政策执行,农村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保障对象施保。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多种)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各地要将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补贴范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可叠加享受。

(三)逐步改善特困残疾人供养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基本康复和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探索开设残疾人专业服务供养机构,逐步改善供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起到托底保障的作用。

(四)全面保障受灾残疾人基本生活。各地在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特殊情况,对残疾人的紧急疏散、转移和安置采取特别措施,并优先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残疾人,给予必要的救助;对因自然灾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疗康复、辅具适配和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救助。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五)切实解决残疾人临时性困难。各地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残疾人家庭或个人,可享受临时救助政策。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找不到监护人或亲属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妥善安置。

二、着力加大保障力度,提高残疾人专项救助水平

(六)强化残疾人医疗救助措施。各地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成员、特困供养残疾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给予医疗救助;适当提高残疾人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七)健全残疾人教育救助政策。各地要加大对残疾学生就学的支持力度,实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免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通过采取减免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措施实施教育救助。各地要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政策,义务阶段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500元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在园残疾幼儿在免除(补助)保教费的同时,仍可享受学前教育其他资助政策;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残疾学生及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应全部享有助学金。

(八)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并及时给予住房和补贴救助。对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在楼层、户型等方面优先,并根据其经济条件,适当给予租金减免。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要求,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对无自筹资金的残疾人家庭等给予倾斜照顾。

(九)广泛开展残疾人就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要采取多种就业形式,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的残疾人。

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残疾人社会救助长效机制

(十)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职责。各地要把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作为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实施。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能和责任,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残联加强残疾人救助信息管理,逐步实现低保信息管理系统与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对接,准确掌握残疾人救助需求,主动帮助落实救助政策,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资金,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扶持力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机制要求,在就学、就业、住房、医疗康复等方面通力合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

(十一)动员社会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助残项目、创办助残服务机构、提供助残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到残疾人社会救助。结合“全国助残日、全国扶贫日、青年志愿者助残阳光行动、希望工程、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国际残疾人日”等相关主题活动,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残疾人慈善救助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针对困难残疾人开展慈善救助。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有效结合,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残疾人社会救助。

(十二)发挥残疾人组织作用,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各级残联要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了解残疾人状况、反映残疾人困难和需求,协助政府落实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有关助残服务项目,帮助残疾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并引导和支持广大残疾人自觉学习文化技能,不断增强发展能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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