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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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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政府残工委、甘肃矿区办事处残工委:

《甘肃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甘肃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

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残联等12部门《关于做好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意见》(甘残联发〔2016〕23号)及全省动态更新工作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的新部署、新要求,把实现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的及时更新与有效反馈作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基础工程和改进残疾人工作的主要抓手,建立长效机制,健全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的信息大数据及服务平台,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管理水平。

二、总体要求

确保精准性、连续性、引导性、参与性和可操作性。要以实名制的信息数据动态更新为基础,加强与残疾人的联系沟通、传递温暖,确保精准性;要以持证残疾人为对象,适时微调调查指标,动态掌握托底补短工作进展及成效,确保连续性;要向政府残工委全体会议报告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使动态更新数据发挥作用,确保引导性;要动员相关力量共同关心、参与、呼吁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参与性;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好残疾人政策措施,确保可操作性。

三、组织领导

在省政府残工委领导下,省残联会同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等部门,共同组织做好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省上成立全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省动态更新办”),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政府残工委及乡镇(街道)承担领导职责,成立动态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市(州)政府残工委统筹负责和督导、落实本地区动态更新工作。县(市、区)政府残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和质量监控。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社区)开展信息数据采集、审核与录入工作。村(社区)负责入户信息数据采集。

四、更新对象

以全省残疾人基础数据库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为主要对象。

五、更新内容

以首次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专项调查涉及的残疾人和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调查指标为基础,根据全省工作需要进行微调。动态更新各项指标填报截止到当年6月30日的信息。6月30日以后发生变更的信息,在下一年度更新时填报。

六、上报时限

市(州)政府残工委于9月20日前将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动态更新信息数据上报省动态更新办。

七、工作人员组成

各市(州)、县(市、区)要加强动态更新办工作力量,有关领导及业务骨干要负责参与动态更新工作。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残联及村(社区)残协的作用,抽调首次参与专项调查的人员负责从事动态更新工作。乡镇(街道)由分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牵头,工作人员由残联、民政、人社等干部及残疾人专职委员3-5人组成。村(社区)由村(居)委会主任牵头,工作人员由村(社区)干部和残疾人专职委员3人组成。县(市、区)政府残工委办公室对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动态更新工作人员组成情况进行实名建档,加强监管,保持相对稳定。

八、业务培训

全省动态更新培训分省、县两级组织实施。省动态更新办组织省级培训,在兰州集中进行,于5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负责对本辖区各级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培训,于6月底前完成,人口较少的县(市、区)原则上组织集中培训,人口较多或相对分散的县(市、区)可采取统一组织、分片培训。各县(市、区)要制定培训工作方案,经市(州)动态更新办审核后报省动态更新办备案。市(州)动态更新办做好统筹安排和具体工作指导,提供保障支持。

九、信息采集

全省各地统一开展入户采集信息数据的时间为7月1日至8月1日。省政府残工委办公室统一设计甘肃省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残疾人登记表及村(社区)登记表,并组织开发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智能化管理系统。各县(市、区)根据省动态更新办提供的登记样表自行印制。

动态更新信息采集方式包括入户调查、电话询问、窗口服务、移动终端采集等。各地要密切与残疾人的联系,基层残疾人工作者每年至少两次对辖区内持证残疾人进行入户走访并采集信息,信息采集入户率达到95%以上。基层残联在办理残疾人证、采集康复、教育、培训、维权等业务数据的同时,及时登记或录入相关动态更新信息数据,实现业务数据与动态更新信息数据的同步采集。

十、质量控制

各级动态更新办要建立质量控制工作机制,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靠。各级动态更新办主任为负责本级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规定做好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比对、数据上报等工作。

乡镇(街道)要对村(社区)采集的信息数据与民政、残联、社保、住建、扶贫等工作的相关业务数据进行对比核实,于8月1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县(市、区)动态更新办负责对乡镇(街道)上报的信息数据进行抽查验收,在统一统计标准的前提下,与政府残工委相关成员单位已有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不一致的信息数据责成乡镇(街道)再次核查,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十一、数据处理

各地于8月中旬至9月中旬进行更新数据录入。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处理原则,县(市、区)政府残工委统一组织辖区内动态更新信息数据处理工作,逐级审核上报,市(州)政府残工委对信息数据审定后按要求时间上报省动态更新办。县级残联可通过动态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导出本地区采集到的信息数据。市(州)残联通过政务外网提取和导出信息数据。

十二、督导评估

各级政府残工委建立包干督导责任制,按照分级指导、督查的原则,省政府残工委对各地动态更新工作进行督导、考核,纳入年度残疾人工作目标管理。在各地上报动态更新信息数据前,省上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残疾人代表及社会机构进行第三方评估。市(州)、县(市、区)信息更新工作的督导、考评工作由本级政府残工委牵头组织实施,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广大残疾人的意见。

十三、数据安全

各级动态更新办要增强安全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数据安全保密工作,确保系统账号、信息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的绝对安全。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动态更新的相关数据。

各级要加强对残联工作人员、信息采集人员、残疾人证办理人员的信息安全教育,在采集、使用、调取和提供残疾人信息方面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切实保护残疾人个人隐私,杜绝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防止损害残疾人利益的事件发生。

十四、保障措施

各级要按照中央、省委关于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队伍建设,抓住契机,切实提高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及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履职能力,推动解决基层残疾人组织及专职委员的职责落实、培训落实、待遇落实等问题。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予以保障。各地要加强网络、计算机等信息技术基础环境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十五、宣传报道

各级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重视和对残疾人的关爱帮助,重点宣传开展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残疾人工作各项政策要求,提升残疾人知晓率和社会覆盖面,增进残疾人和广大群众对动态更新工作的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掌握好宣传节奏和舆论导向,对相关舆情及时研判、正确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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