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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办理程序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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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初次申办残疾人证及第一代证换领第二代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应携带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县区市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残疾人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7张二寸近期免冠白底照片;

(四)其他必要材料。

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必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办理。

已申领第一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已迁移但没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不再要求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直接向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按第一次申领的程序办理。

受理:县区市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簿与申请表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并根据申请人身体情况安排进行残疾评定。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残疾评定:分为目测评定和医院评定。

1、目测评定: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办证人员直接开具《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由县区市残联进行目测评定。必须组成由理事长为组长的3人直观目测评定小组,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所有目测评定人签字、加盖公章。

经相关部门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等2004.1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2002.12)评定的肢体残疾人,其等级符合《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的肢体残疾等级对应关系者不再重新评定,按照对应关系确定其等级。目测评定小组人员填写《残疾评定表》,明确记录参照依据、相对应的类别、等级,并将《甘肃省职工工伤证》、《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伤残军人审批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原始材料复印件留存归档。

2、医院评定:对于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办证人员开具《残疾评定表》一式三份,并填写相关内容、粘贴照片,指导申请人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在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对申请人进行医疗诊断并提出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残疾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残疾评定医院原则上由同级残联会同卫生部门共同指定,必须是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报市州残联审定批准后,报省残联备案。评定医生应登记在册,医生资历在同级残联存档备查;评定医生应对评定结果负责。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到市州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诊断,对市州指定医疗机构做出的残疾评定仍有异议的,提交省残联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最终评定。

多重残疾者,经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可以进行一种或多种残疾类别的目测评定或医院评定。多重残疾的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类别为“多重残疾”。确定为“多重残疾”的,应在残疾人证备注中记录各类别及等级,并加盖公章。

3、残疾评定期限:《残疾评定表》自开出当日起一个月内有效。超期后应重新领取《残疾评定表》。申请人应在开具《残疾评定表》五日内到指定的医院预约评定时间。

初审、填发:申请人完成目测评定或医院评定后,将《残疾评定表》交回到县区市残联。县区市残联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相关材料及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标准者,将《残疾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证管理系统,网上提交县区市残联理事长审核。不符合残疾标准者,将评定表一份交给申请者,予以退回。

县区市残联理事长审核通过后,网上提交市州残联复审。同时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将已粘贴申请人照片的残疾人证及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州残联。

初审员必须由理事长担任并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审核、批准、备案:市州残联复审员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钢印。申请表和评定表一式一份留存市州残联存档。

制证、发放:县区市残联收到市州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材料后,用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打印残疾人证并发放,县区市残联留存一份申请表和评定表。

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区市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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