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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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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多渠道筹集的,用于实施全省残疾人重点康复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优化配置,突出重点;

专款专用,分类管理;

强化监督、注重绩效。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

中央和省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中央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筹集;

其他社会慈善机构资助。

第五条  省级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中央和

省级下达的各类残疾人康复任务,具体包括:

(一)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提供助听、助行、助明

等服务所需的手术及训练费用;

(二)社区康复服务;

(三)基层康复工作人员培训;

(四)各级康复机构必要的康复器材和设备购置;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残疾人康复支出。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省残联每年依据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和康复资金筹集规模,制定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县残联、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康复工作任务,及时将上级补助资金及本级筹集的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康复工作要求和内部管理办法,尽快组织实施各项康复工作任务。

第九条  省残联根据残疾人康复工作要求,定期审定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各项康复工作任务,并分类建立健全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项目库。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残疾人工作部署和省残联制定的年度计划,审核安排省级补助资金,并会同省残联及时拨付多渠道筹集的康复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达的任务,建立健全康复项目实施台账,规范内部操作规程,确保准确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残疾人康复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实施残疾人康复任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康复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加强管理,对专项资金及自筹资金分别核算,严禁挤占挪用或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省残联、省财政厅定期对康复任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组织专家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建立康复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确认康复任务实施单位资质、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如发生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康复资金等行为,省级财政厅、省残联将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终止任务收回资金、取消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康复项目实施意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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