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残疾人生活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解决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日程,使之制度化并落到实处。 将特困残疾人生活保障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以县(市、区)为单位,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 确定特困残疾人补助标准。 特困残疾人专项补助经费由省、地、县分级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县(市、区)残联要对本地特困残疾人状况进行普查,准确掌握人数, 登记造册, 建档立卡;并负责核定、申报特困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乡、镇(街道)负责发放。
农村实行统筹扶助,资金来源:乡镇企业(包括村办企业)从利润中提取,行政村从公益金中提取,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统筹辅助现金或实物由乡残联依据当地统一辅助标准,按月或按季发给特困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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