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义务教育 |
| 职业教育与培训 |
|
加强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
|
|
积极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
|
积极开展残疾成人教育
|
|
学前教育
|
|
推广使用“汉语双拼盲文”
|
|
按比例安排就业
|
|
福利企业安排就业
|
|
为农村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
|
扶持残疾人开办企业
|
|
|

|
|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
加强法制宣传与执法力度
|
|
发展法律服务
|
|
搞好机构改革加强基层建设
|
|
提高干部素质
|
|
增强残联的代表性
|
|
|
|
将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纳入全省普及义务教育规划,任务分解到县,进行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考核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指标,未达到国家规定验收指标的县市、区,不得宣布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96年前未达标的县,要限期补课,进行复查。
普遍开展随班就读,乡(镇)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
人口30万以上,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逐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
进一步改善现有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学历及任教资格、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等方面逐步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推行盲和低视力生、聋和重听生、轻度和中度弱智生的分类教学。
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事业费、基建费列入地方教育经费总预算,并按三个增长的原则逐年增加。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及为“普及”新开征的税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省及各地(州、市)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费,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逐年增加。
将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工作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使85%以上小学特教师资达到规定的学历合格标准;80%左右的中小学特教师资达到特殊教育教师任职资格标准,国家改善教师工资待遇、社会福利、住房条件、公费医疗等政策规定要优先考虑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师和职工,适当增加特教津贴(补贴)。
|
|